2021-10-27 19:04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事业单位考试--刑法中关于犯罪主体的知识梳理由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提供同步湖北人事考试。更多关于事业单位考试:刑法中关于犯罪主体的知识梳理,湖北事业单位备考技巧的内容,请关注湖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刑法中关于犯罪主体的知识梳理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刑事责任年龄又有了新的规定,因为是2021年3月1日施行,所以对于备考的小伙伴们,这无疑将引起重视,对于以前的旧规定需要掌握,新规定也不容忽视,那么为方便大家备考,将犯罪主体这一概念给大家做一梳理。
一、犯罪主体概念
是刑法规定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考点:犯罪主体可能是人可能是单位。
二、犯罪主体-------自然人
1.刑事责任年龄
A关于定罪
①X<12 不负刑事责任
②12≤X<14,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简而言之:杀/伤+严重+核准追诉。(已满12周岁,以生日第二天起算)
③14≤X<16,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这8种行为,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简而言之:烧杀淫掠,伤投爆毒,这8种行为需要负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以生日第二天起算)
④X>16,正常按照刑法条文,犯啥事,承担啥刑事责任。
B关于量刑
①未成年:已满14不满18周岁,要承担相应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②老年人: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点:故意----可以,过失-----应当)
2.刑事责任能力
①无刑事责任能力,也称为完全精神病,完全的不能辨认或者完全的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后果是: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责令严加看官,必要政府强制医疗。
②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也称半精神病,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后果是: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减处罚。
③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称无精神病,有辨认或有控制自己行为,后果是:要负刑事责任。
三种特殊规定①间歇性精神病人,时而好,时而发病,一会一会的,所以,得分清楚犯罪的时候是精神状态好还是犯病,如果在精神状态好的时候,应负刑事责任。②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考点:这种情况要负担刑事责任,没有应当/可以从轻、减轻的规定)③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点:是聋哑兼备,是可以从减免除,而不是应当)
三、犯罪主体------单位(考的少,做一了解,知道犯罪主体也有可能是单位即可)
上一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的刑法知识
下一篇:事业单位考试-申论应用文写作技巧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