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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

2020-05-28 18:14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宜昌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荆州发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下午3时举行闭幕会,表决各项决议草案、法律草案和决定草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批准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批准2020年中央预算。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冯忠华辞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决定通过时,人民大会堂会场内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大事,充分体现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

  决定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导语中指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凸显,“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决定正文部分共7条。

  决定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强调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阐明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

  决定明确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决定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决定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她又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对比去年底首次亮相的“整体板”民法典草案,如今的民法典有诸多变化。那么立法机关在民法典编纂的最后冲刺阶段,都修改了什么?

  新增三处抗疫规定

  去年底,首个“整体板”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将草案印发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汇集各方意见之后,5月22日,民法典草案二度亮相,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二度亮相的草案,有一个鲜明的变化,新增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三个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草案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除此之外,草案还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关于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草案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不到一周作40余处实质性修改

  父母离婚,8周岁以上孩子可决定跟谁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代表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最新修改增加了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尚伦生表示,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写明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当父母僵持不下,孩子的意见将起到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这种思路去处理的。”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这一修改主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的选择权,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界线是八周岁,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

  备受关注的30天离婚冷静期未作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两会前夕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从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作为长期关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律师,方燕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比较合理,“公众担心,30天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可能有暴力行为,这种现象在协议离婚中比较少见,有家暴行为将会通过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物业不得断水断电催收物业费

  小区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问题也引起代表们普遍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认为,草案物权编之前规定的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即将提请表决的草案里明确规定了应当定期公布,这为今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范本。

  尚伦生说,这一规定的修改使维修资金的使用有了限制性规定。他解释说,以前各地反映维修资金使用问题,“需要使用时用不上,如何使用不透明。原来写的是‘公布’,有的过了很长时间才公布,没有期限,定期公布让维修资金有了透明度。”

  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最新修改草案合同编里物业服务合同一章里增加了禁止性条款。

  李宗胜评价说,“根据草案合同编中物业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的职责,并不是供水、供电、供热,不能利用自己相对强势的地位、用断水、断电这种方式催收物业费。”

  以文字形式进行性骚扰将担责

  禁止性骚扰和保护公民的隐私及个人信息是草案人格权编中的亮点,草案对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作了规定,新的修改用列举的方式,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作为性骚扰的实施方式。

  李宗胜评价说,“现实中发生的给下属发暧昧短信、不雅图片将担责,这种立法技术使立法禁止性骚扰的价值取向更加明确、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草案人格权编中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最新的修改将这种保密义务的主体扩大到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李宗胜解释说,“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能会采用购买一些社会组织、企业服务的方式来履行防控职责,这种情况下,公民的隐私、个人信息就会被社会组织、企业等掌握,他们是受政府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同样需要承担和政府部门一样的保密义务,如果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信息、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宗胜表示,“民法典草案的这些修改凸显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每个人基本的民事权利。”

  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草案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落物引发的死伤事件屡见不鲜,威胁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这类事件发生后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一直是立法和司法中的难题。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无法查明侵权人的高空抛物致害案件责任承担问题:“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十年来,这一“连坐”、“一人犯错、全楼埋单”的条款因在法理上“先天不足”而一直备受争议,审判实践中也发现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起不到惩戒此类行为的作用。

  2019年8月22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试图完善高空抛物相关条款,不仅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还规定发生这一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其中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解读说,《侵权责任法》的“连坐”规定是一个纯粹民事规范,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在实践中,民事法律作出规定后,公安机关一般不介入,导致具体侵权人难以查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曾经提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他认为,规定不明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有关机关调查,有关机关是谁?”尚伦生回忆,他所在的小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时,一位建设系统的的全国人大代表发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代表们的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物业公司等其他单位未必有调查手段,明确公安等机关来作为调查主体,对于这一规定的落实特别有力。”方燕告诉记者,一定要明确调查机关、也只有公安机关有调查手段。

  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中国青年报、湖北日报

    (编辑:华图喻老师)